(2)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标准
依据《试行办法》,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主要有以几几方面的内容:
① 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给付内容为:1)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要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需要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 工伤津贴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其时间长短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一般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的受害者需要继续医疗的,可延长至36个月。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将被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③ 伤残待遇: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的工伤职工,停止领取工作津贴而转为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
1) 伤残抚恤金: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安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和伤残程度被评为5级和6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职工可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具体标准见表7-2。其中,伤残程度为1~4级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伤残抚恤金的给付标准生年会随着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被调整。